立丰创立于1995年,是一家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举办本年度第四次案例研讨会
发布日期:2013/04/15
为继续提高年轻律师执业水平,丰富办案经验,2011年8月12日,我所举办了第四次案例研讨会。此次会议由本所一级合伙人张用江律师主持,汪少鹏主任也参加此次会议。

2001年,某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一起普通的债权纠纷案件中,未经正常执行程序,直接将被执行人甲公司所有的房产裁定给债权人乙公司所有。裁定生效后,甲公司不断通过各种途径申诉,导致上述房产暂无法过户至乙公司公司名下。乙公司未办理产权登记前,委托拍卖公司将上述房产又拍卖给丙公司,丙公司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公证部门的相关文书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事后,该中级人民法院又撤销了自己2001年以物抵债的裁定,并将房产又直接过户至甲公司名下。为此,甲丙公司为争夺房产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

研讨会上,与会人员大胆发表自己的观点,围绕“合同无效的认定”、“物权的善意取得”、“执行回转的构成要件”及“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会议结束前,张用江律师作了总结性发言,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出台的《合同法》买卖合同这一章的司法解释,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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