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丰创立于1995年,是一家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发布日期:2014/03/03
            张用江
 
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已于2012年3月14日由全国人大第十一届五次会议通过,将在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理念、原则、制度创新、具体内容等方面均取得了重大进步,对有效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全面实现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刑事司法必将产生重大影响。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修正案第二条,这是中国宪法中的“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规定首次写入基本法,对改善中国的人权保护现状,提升中国的人权保护国际形象具有重要的宣示意义。正是基于这一点,人们对中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寄予厚望。修正案另一个值得关注的亮点是辩护权的完善与加强:1、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2、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3、除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重大贿赂犯罪)外,侦查阶段律师凭三证可以及时会见嫌疑人;4、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5、律师拥有与侦查机关同步的调查取证权;6、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有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7、律师在庭前会议上有权就管辖、回避、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发表意见;8、庭审中,律师有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9、律师有权就定罪和量刑分别发表独立辩护意见;10、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有权发表辩护意见,等等。刑诉法修正案上述律师辩护权的完善和加强,受到各界尤其是律师和学者的广泛赞誉。人们有理由相信,随着2013年1月1日修正案的实施,刑事辩护的春天将会到来。
 
但抚今追昔,回溯刑事辩护的前尘往事,预言刑事辩护的春天将会到来似乎为时尚早。
 
96刑诉法相比79刑诉法,赋予了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广泛的调查取证权、审查起诉阶段的部分阅卷权和审判阶段的充分阅卷权。但令人遗憾的是,在96刑诉法实施16年而即将结束其使命的今天,刑事辩护中的“三难”依然存在,刑事辩护的风险在加大(李庄案、北海四律师伪证案就是典型例证),刑事辩护率逐年下降。96刑诉法关于律师的辩护权的规定并没有得到完全落实。2008年6月1日生效的律师法关于律师权利的规定相较于修正案,某些方面更加完善与超前,但是,律师法实施四年多来,其关于律师权利的新的规定几乎未得到贯彻实施。即使全国人大法工委在2009年8月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4号提案就修订后的《律师法》的适用作出“修订后的《律师法》与《刑诉法》不一致时应适用《律师法》”的明确答复之后,《律师法》中关于律师权利的新的规定依然被束之高阁,成为一纸空文。
 
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以为法律一旦制定公布就一定能得到贯彻实施,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在认真学习贯彻刑诉法修正案的讲话中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刑事诉讼法作出重要修改后,切实贯彻执行是关键”,美国“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罗斯科?庞德早就说过同样的话:“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2011年10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坦言:“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了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的要求。中国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未来中国努力的方向是如何尽快缩小法律实施与立法之间的差距。刑诉法修正案制定得好不等于其实施得好,要切实有效的贯彻实施刑诉法,加强对刑诉法修正案的学习与研究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要转变观念。尤其是手握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的法律人要转变观念,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树立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理念,树立程序公正优先的理念,树立程序法治的理念,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这才是刑诉法修正案得以贯彻实施的关键所在。如果我们仍然固守着有罪推定、疑罪从有、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律师是来添乱的观念不变,修正案的完全贯彻实施、律师辩护权的落实、刑事辩护春天的到来,都将会是一种美好的愿望而已。
 
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只能是“纸面上的法律”而无法成为“行动中的法律”。在缩小法律实施与立法之间的差距的进程中,律师界同仁应当有所作为,以个案推动法治的进步。在美国,正是1961年发生的马菩诉俄亥俄州案,才导致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也正是1966年发生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才使得“米兰达警告”规则得以建立。在这两个使美国宪法第四、第五修正案变成活的法律的进程中,律师起了重要作用,正是律师的不懈努力,才使得案子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在中国,正是孙志刚案件导致了《收容审查条例》的废止。2011年4月22日,李庄案第二季以重庆检方撤回起诉而谢幕,虽然有种种因素在起作用,但有一个重要因素不可忽视:长期“被沉默”的律师群体开始凝聚,集体发出维权的声音。这是中国法制史上应当被关注的事件。上海斯伟江律师辩护的宁波市章国锡受贿案是中国刑事司法史上第一例非法证据排除成功的案件,将对律师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有效辩护产生积极影响和示范效应。法治进程的推进,刑诉法修正案的有效实施,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和实现,刑事辩护春天的到来,有赖于律师同仁共同努力,点滴推进。
 
在刑诉法修正案即将实施之际,抒发感悟,表达期待与担忧,为中国的法治进步立此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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