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丰创立于1995年,是一家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诤友
发布日期:2014/09/09
——法官敬重的律师形象

张传读
 
编者按:
 
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的法官和律师,是实现司法公正、守护公平正义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说,律师是人民法院的同盟军,是实现公正审判、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相对于法官与律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素养的提升,法官与律师群体的相互信任,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则显得更为重要。互信的建立,应以相互敬重为前提,让对方敬重的法官或律师形象是什么样的?曾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张传读先生从法官的视角为我们勾勒了一个法官敬重的律师形象:“律师的诤友形象是在事业上忠心耿耿,在人品上诚实信用,在知识上精益求精,在技能上出类拔萃。”作者从几十年法官执业经历出发,对法官敬重的律师形象的提炼和总结,既是对优秀律师的职业形象的肯定,也是对所有律师提出的期望,值得律师同仁们认真思考与品味。律师对法官的敬重源于律师对法官法律智慧的敬重、精深的法律知识的敬重和职业操守的敬重。法官与律师是一个职业共同体也是一个知识共同体,一个信念共同体和一个精神共同体。
 
三十三年前,也是“两法”(刑法、刑诉法)刚刚颁行时,我曾审理过一起交通肇事案,该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从常人看见障碍物所需的正常反应时间,到做完踩刹车动作的时间,制动发生作用轮胎摩擦地面后留下的拖痕,从生物学到物理学,条分缕析,言之凿凿,推断被告驾驶员没有过失,不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的结论。从那时起,我对律师的恭敬之心便存于心中。又三年,我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辩护律师从公诉人认定的被告人所处位置,到被害人创伤形成所需的弹道夹角,子弹飞行中树木对弹道的影响,以及步枪、冲锋枪、轻机枪均为统一口径的事实,得出了在现场有多种枪支发射,认定被告人持半自动步枪射杀了被害人不具备排他性、唯一性的结论。看得出,律师踏勘了现场,了解部队装备,研究了弹道学,其敬业精神不由得为之敬佩。二○○七年,我参与审理了一起投资收购协议纠纷案。在该案的定性上,上下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的各审判部门之间,实务与学者之间争论不休。而此案的代理律师关于案件性质属“让与担保”的代理意见,系统论述了让与担保的特征,论证了适案性,扎扎实实地给我上了一课,其理论功底着实令人敬佩,至今还留着这篇代理词的复印件。
 
但是,曾几何时,有法官与律师同时涉嫌贿案,到底是谁放倒了谁也难以说清。反正法院开始“挖沟”(建“隔离带”)、“筑墙”(构“防火墙”)、“拉网”(置“防护网”),疏远了法官与律师的感情,几乎割断了与律师的联系。今年起,忽然风向大变。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站出来痛斥法官与律师“像雾像雨又像风”的不正常关系,把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定义为“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实现公平正义的同盟军”。世事的反复和变迁,不由得使我重新收拾我的法官生涯中律师给我留下的精彩片断,试图拼接出我所敬重的律师形象。它就是诤友形象!理想的诤友形象至少有四个条件:
 
以精忠立德。法官之忠与律师之忠大不相同。法官要求是要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忠于事实,忠于宪法和法律,要做到“三个至上”。而律师之忠法律只要求忠于事实和法律。我以为,律师之忠,应表现在忠心、良心和爱心上。就忠心而言,除了忠实于事实和法律,还应忠于委托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也就是法律要求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把当事人损害、损失最小化。
 
秉持良心是高尚道德的应有之意。良心具有普世价值,是一种强烈的道德责任感,是自我的评价能力,是发自肺腑的精神力量。正如英国著名作家毛姆所说:“良心是我们每个人心头的岗哨,它在那里值勤站岗,监督着我们别做出违法的事情来”。律师的良心体现在对待案件的当事人上,不论大案小案,难案易案,报酬多寡,都一视同仁地尽心尽力,不辜负当事人以身家性命、利益攸关之托;做到仰不愧天,俯不愧地。本文开头说的第二案例中,辩护律师从武汉奔赴河南的桐柏山区现场勘察,又走访已分散在数省的当时的目击人、在场人,其艰辛可想而知。据事后了解,该案的代理费只不过区区五千元,几乎连路费都不够!此案辩护律师的良心怎么不值得称道!
 
律师应仗人间义,抱打天下不平事。讲得是律师应充满爱心,以其知识和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律师不应是金钱至上的“经济动物”,他是“该出手时就出手”的仁爱之士。律师道德的真谛在于经常伸出爱心之手。
 
以精诚立信。常言道,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国。而诚又是中国古代道德规范的“五常”之本,百行之源。孟子曰:“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中国古代哲学家认为诚信是人的修身之本,也是一切事业得以成功的保证。律师之诚,既能积攒人气,亦能聚集财气。对待当事人既不自欺亦不欺人,不为兜揽案源而向当事人大包大揽。更不能搞“三拍”:拍胸脯,信誓旦旦,与某法官、某领导哥们,铁着呢,案件交来,包你打赢;拍脑袋,此类事大概有法律根据,等我想想肯定找到;及至法庭上一番辩论大败亏输后,“这个不赖我,对方把法官搞定了”,拍屁股走人。律师应是一诺千金,对有理有据的案件必须据理力争,不因收费多少惜工惜力;对案件中的不利因素,向当事人坦诚相告。应当相信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的道理,不信当事人不慕名而来。
 
以精准立言。有人把名律师的条件概括为“三个一”:一颗忠心,一支铁笔,一张铁嘴。正所谓铁肩担道义,妙手着文章。铁笔妙手着文,铁嘴善思立说。可以说,律师的主要工作就是说服法官,说服对手,说服当事人。把自己的真知灼见变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才是目的。铁笔铁嘴如何信它?在乎精准。一是精熟法律。如果说法官尚可偶尔偷懒等待当事人的代理人寻找法律,采撷法律之精呈于堂上的话,那么律师就是一只辛勤忙碌的工蜂。他不仅熟知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还应对类似的规定融会贯通,还必须了解刑法、民商法、行政法等其它部门法对类似行为的规定。法官重视的是根据某法某条某款的排它断言,忽视的是根据某法精神应作如何判断的建言。当下虽然网络搜寻法律便易,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却越来越小心谨慎,甚至心中惶然。原因是在浩如烟海的司法解释、请示答复中,如有疏漏,就会出错。这也正是律师可大显身手之处。二是精研案例。在司法实践中,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释外,最高法院、省级法院案例的指导性越来越强。法律愈成熟,实践愈成熟,法官愈重视最高法院、本院、本庭、本人多年形成的传统。因为“传统意味着历史感,传统意味着重视先例,传统意味着共识,传统意味着古今见识的融合”(以色列最高法院院长阿哈隆.巴拉克语)往往是你能找到与本案案情相同、适用法律相同的案例,你的建言份量就重,天平就可能向你方倾斜,甚至可达到“一剑封喉”的效果。三是精心提示。提示也是一种灌输,法官手中的案件多,勤勉的律师总是以信件、邮件、短讯等各种方法灌输,使法官产生可能会错误适用法律的恐惧,甚至动摇与之相反观点的形成。
 
以精干立形。张明楷教授说:“法学是一门施展才华、满足自尊、唤起激情、伸张正义的学科”。法官对律师的观察无非是庭上看才华,庭下看品德,庭后看修养。对思维敏捷、言词犀利、态度诚恳、有理有节的精明强干的律师,无论是在刑案辩护还是民商事代理中,都会赢得对手的尊重,法官的好感。尽管目前的权威论述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法律共同体”,但二者决不是“利益共同体”。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都会遇到许多相互冲突的学说。法律与政治、法律与经济、法律与文学、法律与维稳,自然主义、实证主义、现实主义等等,它们都有某种真理。而法官相信,“真理的火花在碰撞中产生”,事实会越辩越明。辩师的辩论甚至激烈交锋,会让法官对事实有更深的认识,更容易找到处理案件的正确途径。不可想象,在法庭上“大智若愚”,反映迟钝,结结巴巴,吞吞吐吐,该肯定的不肯定,该否认的不否认,该申请的不申请,该询问的不询问的律师,会让他的委托人多么寒心!让法官多么失望!诚然,法庭不是律师的竞技场,但法庭也绝不是小学课堂,更不是任人宰割的屠宰场。律师的知识、才华、激情和风采应该在这里展现!而不是在庭下与法官套近乎,甚至拉关系、走后门。
 
概而言之,律师的诤友形象就是在事业上忠心耿耿,在人品上诚实信用,在知识上精益求精,在技能上出类抜萃。
 
三十多年的法官生涯使我对律师庭上的才华领略不少,庭下的品德感受颇多。但对律师庭后的修养知之不多。感谢《立丰律师》给我开了观察律师庭后修养的一扇窗。似乎大律师的路应该是从这里起步!






 
作者简介
张传读,曾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现任湖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