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丰创立于1995年,是一家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和而不同:律师与法官之间
发布日期:2014/09/01
      张忠斌
 
编者按:张忠斌院长在繁忙的审判实务与管理工作之余,多年勤耕不缀,高产量地出版专著、撰写论文、授课讲座。在他担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刑一庭庭长时,时任湖北省高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现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坚曾做过这样的评价:“湖北法院系统的刑事审判工作,王晨同志(时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管刑事业务副院长,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是一面旗帜,忠斌同志是一个标杆”。可见对其业务能力与地位的高度认同与评价。忠斌院长长期以来一直十分关注并支持律师行业的工作,曾多次受邀给全省及地市律师授课讲座,他对律师职业非常了解与理解。他欣然接受本刊邀请,慷慨奉献其与十堰市律师交流的 “和而不同:律师与法官之间”一文,以飨法律人及社会各界。他认为“和而不同”比较准确地反映了律师和法官的关系。诚然,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组成人员,虽然各自职能定位不一样,但是大家共同维护和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这一最终目标是一致的。正因为有了律师,司法机关才能够对案件的办理更为放心,更为公正。为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规范与处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之间的合作与对抗关系。“彼此珍惜弥足珍贵”,“共同迎接法治的春天”,忠斌院长的这一观点诚恳朴实、破题点金,为当前我们建立新型的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关系,提出了极具参考价值的意见与建议,值得法律职业共同体思考与借鉴。
 
“和而不同”的含义是,和睦相处但不随便附和。“和而不同”比较准确地反映了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当然,有的人不一定这样认为。前不久我看了两篇文章,一篇是《律师与法官,离冤家很近,离共同体很远》。还有一篇文章是《厌恶?同情?尊重?律师眼中的法官是咋样》,这两篇文章中的观点有它的片面性,但多少反映了一部分人的心理。
 
一、我们是法律职业的共同体
 
法官和律师之间至少有以下三点是相同的:
 
1、有共同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法官和律师学的都是同一部法律,有的是师出同校,甚至师出同门,老师都是一个,只是因为走出了校园,社会分工不同,有的当了律师,有的当了法官,但是有共同的学历背景、知识背景是不可能否认的,而且准入门槛都是司法考试,都是一份考卷。律师和法官有共同的舞台就是法庭,在法庭上法律程序、诉讼技巧和规则都是一致的。
 
2、有共同的法律思维。法律职业人与政治家的思维是不同的,主要有五点区别:思维的语言不同。作为法官和律师,要用法律语言来思维和表达,政治家则要用通俗的语言来表达,让更多的民众能够理解他的施政方针,当然现在提法有些改变,法官和律师也要讲家常话,针对不同的诉讼对象要讲不同的语言,我觉得律师也应该是这样,但根本的要求是法律语言。十堰市350万人口,116万是贫困人口,对这个群体在诉讼过程中就只能讲家常话,不能讲过深的法律语言,他听不懂。我曾经在房县调研的时候,开庭之前一位老头坐那儿,我问:“你是原告还是被告?”他答不上来。后来我又问:“你是告别人还是别人告你?”他说:“别人告我”,我才知道他是被告。如果你和他讲过多的法律语言,他听不懂。反过来,如果在武汉或北京出庭,仍然讲十堰的方言,别人会觉得这个律师不地道,所以我们要培养法律语言。思维的方向不同。律师和法官是往后看的,政治家是往前看的,高瞻远瞩、规划。每年开人大会,县长、市长、省长都要承诺办十件大事,但是法官和律师是不行的,他们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通过证据予以重现,那就是法官和律师的职责,必须往后看,不能往前看。思维的程序不同。律师和法官必须严格遵守程序,三大程序法规定违反程序的无条件发回重审,这是没有余地的。但是行政行为不同,我们国家要依法行政,但是在目前这个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要加速发展的话如果都严格按程序,那么行政效率上不来,因为我们国家目前特殊的体制,对我们行政诉讼提出了新的要求。行政诉讼是不能调解的,但是后来出现了行政诉讼协调机制,变换了一种说法。十堰法院去年创造了行政诉讼“圆桌审判”,就是要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一块协调,把问题解决。对情理的关注度不同。对于法官而言,是不能过多表露情感的,但要同情弱者,只能从宏观的层面上,价值取向上是可以的,个案中不能明显表现出来,法院是一个讲理的地方,你只能讲“理”,当然律师我认为也应该是这样。但是政治家不同,政治家的情感很重要。爱民的情怀要展示出来。中央“八条规定”的出台反特权化,是一种“情”的关注。对结果的判断不同。任何一个诉讼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官就不能拒绝裁判,必须作出结论,非此即彼。政治家不同,他对任何行为的处理要有一个权衡利弊,要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模糊的东西。但法官和律师的思维都是法律思维,总体上是相同的,至少都是希望案件公正,案件审理能够忠于事实,案件能够按程序走,案件公开。即重证据,重程序,重事实。
 
3、有共同的职业追求和职业信仰,或者说职业的价值取向。因为律师和法官都希望忠诚于法律,捍卫法律的尊严,捍卫正义的实现,要有做人的基本的真诚,都不能丢弃自己的人格,不能把法律变成自己的一种捞取好处、捞取私利的工具,这些职业道德对法官和律师是通用的。前不久我看了《律师的五重境界》一文,文章讲到,“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富,做起来很难的职业。”如十堰有400多执业律师,全市法院在一线办案的法官也就是400多人,一名法官基本上有了一名律师,竞争是很激烈的,所以做起来很难,特别是社会上有一些人员一直对律师存在误会。但是作为律师应该怎么定位,确实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这篇文章对律师的定位有“五重”,也就是有“五种人”。一种人认为律师就是“一个饭碗”。这部分人做律师就是为了挣钱,为了衣食住行,谁给钱就为谁说话,谁给钱多就多为谁说话,为了赚钱,甚至不择手段。刑事诉讼法修改引入对抗制后,诉讼风险加大,不少律师为了打赢官司,伪造证据,翻了船;第二种人把律师当作“一份工作”。工作的目的可以是为了谋生,也可以不是为了谋生,可以是为了证明自己,也可以是退而求其次的无奈选择,就是为了工作;第三种人把律师当作“一类职业”。如果把律师当作或看作一种职业,则律师就像法官、检察官、警察、教师等职业一样,要恪守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和职业评价体系,这应该是律师更高一层的境界;第四种人认为律师是“一种专业”。因为律师的专业性很强,具有不可替代性,律师的核心特征就是具备必须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这种专业知识的积累与运用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最高的一种境界就是把律师当作“一项事业”。事业是由职业人自己确定的人生目标和理想,无论待遇高低、环境好坏,无论荣辱、顺逆,都将义无反顾,坚持不懈。像我们的张思之老前辈,他很少打赢官司,但是从来没有动摇他律师界泰斗的位置,这就是真正的大律师,他就是把律师当作一项事业来做。
 
二、彼此尊重弥足珍贵
 
法官和律师毕竟不同,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人,既然有不同就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那么有哪些不同?我认为主要有三点:
 
1、中立与非中立。在诉讼中,法官是处于绝对中立的地位,超脱于公诉人和被告人,超脱于原告和被告,他的主要工作就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律师在代理活动中就不同了,他总是在为其中一方的利益进行诉讼代理,处于非中立的地位,尤其在民商事诉讼活动中,或者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或者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律师总是以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诉讼代理活动,当事人所期待的利益最大化,也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来实现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这就决定了律师的非中立性。
以我主持刑事案件庭审的经验,死刑案件辩护的目标、追求是什么?值得思考。当然当事人要免死,但是作为律师如果把第一目的定位为为了免死的话,这个辩护就可能不成功,有些案件是明摆着的必须判死刑,你还要辩护?我就遇到过几个事:
 
一是无话可说的尴尬。他的当事人手段残忍、动机卑劣、后果严重,又没有自首、立功,也没有赔偿能力,可以说“罪该万死”,有的律师坐在辩护席上无话可说,最后是尴尬的下台。这有两种可能,第一个是可能有的死刑律师是法律援助,不负责任,他本来没有思考,这样是不负责任的事,你至少坐在台上作为一个法律职业人,舞台在法庭,你应该多少说些话。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一段话可以给大家带来思考。他说:“研究法律的,有时必须跳出法律;研究具体案件,有时必须跳出具体案件。”像这样的案件就不能局限于法律或者犯罪构成来进行辩护,应该从他的出生、人生轨迹、走向犯罪的原因,有家庭的、社会的、体制的影响来进行辩护,唤起被告人的良知,唤起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理解,这也是一种成功。
 
二是“无罪律师”的出现。有的律师为了博取委托人的好感,不惜歪曲事实,歪曲法律,丧失法律人的立场作出有悖于法律常识的辩护。如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被告人在抢劫时遭到被害人反抗后连刺数刀致被害人死亡。辩护人在辩护时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被害人反抗的结果,他还反问道:如果他不反抗,被告人就不会杀人。你为被告人开脱罪责不能这样开脱啊!还有个别律师,无论接受什么样的案件,辩护观点都离不开“两不”,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怎么能定罪呢。当然你要说事实不清也可以,但要说出个所以然来。更可笑的是我认识的一位律师,他每一次开庭都说:“我认真阅读了卷宗,会见了我的当事人,我的当事人痛哭流涕,表示没有作案,请法官当庭释放我的当事人。”两个月后,一声枪声结束了他的当事人的生命。“无罪律师”是没有认真阅卷、认真思考的结果。
 
三是角色错位,充当“第二公诉人”。律师是为了他的被代理人说话的,罪重罪轻,有罪无罪,你要往轻了说,但是有的律师,他发表的辩护意见是“公诉人对案件的定性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希望法庭公正判决”。这是辩护人该说的话吗?当然现在检察院当“第二辩护人”的也有。我曾看过两则报道,一则是一位叫赵宇的律师,他曾经为被告人作了个重罪辩护。被告人李铮本来被公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起诉,赵律师在庭上却建议定非法集资或合同诈骗罪,此罪名之量刑,比公诉方指控的诈骗罪要重。这一“壮举”在当时律师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这叫踢“乌龙球”。另一则新闻是杨佳袭警案。他的律师叫谢有民,谢有民同时担任上海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杨佳所袭的是闸北区公安分局,正属该区政府治下。严格来说他不能接受这个案件来做辩护,因为《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不得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结果他依然不顾这个规定答应被告人做他的辩护律师,但是他在庭审中说的话更加引起法律界的责难:“杨佳犯罪情节这么严重,量刑上几乎没有什么疑问,估计是死刑。”
 
四是触摸“红线”。个别律师不惜伪造证据、窜供、到看守所违规给他的当事人提供立功的线索。最高人民法院发现这个问题后规定“违法取得立功线索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还有的是出钱买通法官,贿赂法官。现在社会上说律师贿赂法官,这个观点我不很同意。律师和法官之间到底是谁腐蚀了谁现在不好说,我们有些法官职业道德也有问题。
 
五是不顾被害人的感受。有的律师在庭上过多的指责被害人而为被告人开脱罪责,这个定位是对的,但是应适可而止,我主张更多的可以在庭下和法官交流。我经历过有的当事人和律师在庭上就吵起来,有的一出法院门就被围攻,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现在这个社会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再说“面子是中国人的精神纲领”。切莫伤别人的面子,而且很多被害人都死去了,还说那么多干嘛呢,说到最后你就脱不了身,你的人身安全就受到威胁。
 
2、多向度与单向度。法官是作为中立的裁判者来审视整个案件事实,从超越当事人各自利益的立场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法官的理念是根据案件的实施情况正确适用法律,这样必然会全盘地来考虑整个案件情况,而不会从一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考量案件事实。在许多情况下,法官甚至会将一个特定的具体案件置于整个社会的宏观背景之下,来考虑案件的处理,这非常重要。湖北省高级法院李静院长要求我们:“处理案件要兼顾立法精神、司法原则、法律规定,注重利用和谐手段,从法律视角判断是非,从社会视角解决问题,从政治视角检验效果,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这三个视角是法官必须要考虑的。但我们律师可能只从法律视角来判断问题,现在对法官的定位不仅是法律工作者,也是社会工作者,同时还是群众工作者。当然,对律师的定位问题,是法律工作者还是社会法律工作者,争论也很多,但是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律师基于其职业特点,在诉讼活动中会从尽可能有利于被代理人的角度去理解法律的规定。法律无论规定得多么详细也不可能将社会上的万千现象加以具体规定,总会给人们以解释的空间和余地。我们的律师就尽量在这个空间中寻找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解释,用自己的解释来影响法官对法律的理解,这是可以的,而且是有利的,有利于法官兼听则明。
 
目前,人民法院的工作可以说面临前所未有的纠结。当律师难,当法官也难。为什么这么说呢?就是因为我们的社会已提前进入了“诉讼社会”,各种矛盾纠纷纷纷涌向法院,但是法院在目前的体制下它的职能无法解决所有问题,导致法院成了“第二信访局”。在这个漩涡和矛盾中,法官也非常难当。说我们国家目前已经进入了“诉讼社会”,怎么来界定这个社会是否进入“诉讼社会”是有一个标准的。如果一个社会呈现涉法纠纷急剧增长,诉讼案件层出不穷的态势,且每年约有10%的人涉及诉讼,就可以说它已经进入“诉讼社会”。那么,我们国家现在是一个什么状况呢?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每年有1亿2千万(也就是占全国人口的9.2%)左右人次牵涉各种诉讼或准诉讼、类诉讼程序,所以说我们国家已经进入了“诉讼社会”。但是我们国家进入“诉讼社会”是属于提前的,进入诉讼社会并不是坏事,是个好事,有了问题打官司,这次中央的改革就是所有的信访要改革,改革的方向就是信访要纳入诉讼渠道。
 
20世纪70年代美国就进入了“诉讼社会”,整个社会很有序,一个是它的民众爱法律如爱父母,就是对法律的信仰;二个是美国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并且具有庞大的律师队伍,应该说为诉讼案件的快速增长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空间。但我们不具备“诉讼社会”的基本条件。
 
没有信仰法律、信服裁判、信赖法官的社会氛围。中国是一个以农村为主体的农业社会,农民占绝大多数,虽然城镇化进程在推进,但仍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人进了城,但是文化修养、思维方式没有进城。我们现在的法律修养是什么程度呢?应该说我们的党政干部在某种程度上素质比较高的,但是我们党政官员目前的法律信仰是什么状况。有一个省对350名党政官员的法律素质进行了封闭式问卷调查,地厅级干部34人,县级干部59人,科局级干部158人,有27%的干部竟没有学宪法,对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关系这样一个宪法常识问题,回答的正确率仅有56%。在问到“您处理违法行为时,您的上司来电话说情,这时你首先想到的是什么?”表示能继续依法办事的为66.1%,准备迎合领导意图,而违心地打点折扣的占33.9%。党政干部群体都只有这个法律信仰,还谈我们的老百姓呢?
 
再者,信服裁判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1年,各类案件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为90.61%,二审后达到98.99%,2012年,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为91.2%,二审后达到99.4%,这个数字真实,但是现在老百姓对法院的评价为什么没有达到99.4%的高度呢?经过调查,一个案件平均涉及到6个人,一年我们就假设按这个比例至少有50万左右的人涉及到诉讼,就0.6%的这个群体就可以对整个司法的社会评价带来不可逆转的影响。
 
通过调查,对十堰中级法院的裁判满意度有96.8%,就是这个3.2%的群体也不小,所以说人们对法院评价不是很高,这部分人不信赖裁判不信赖法官。我们法官的工作是艰辛的,能够达到99%以上的满意度不简单。社会上有些人认为法官不负责任,不敬业,这个看法是片面的。
 
法院的职能转变后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在社会转型时期,法院必然要承担更多的解决社会矛盾的角色,法院不再只是国家的专政工具,而要承载更多的社会使命。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人们的法制意识逐渐觉醒,对法治的期待值逐渐提高,过去那种有矛盾、有纠纷找单位、找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纠纷的现象大大减少了,法院的压力越来越大,但配套措施没跟上。现在法院和过去相比只有办案经费的问题解决了,过去法院靠自己创收来解决工资福利,这是非常危险的,怎么有司法公正呢?但是这个问题中央看到了,现在法院财政保证是相当充足的。但是这个问题解决了,但还有很多细节问题没有解决。
 
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全国法院法官近33万人,其中至少40%不在审判执行岗位,一线办案法官19万,每年办1220多万件案子,人平结案64件,沿海发达地区法官办案数更多。如:浙江人均办案154.5件,广东东莞第二人民法院人均结案402件。有限的工作时间要办这么多案子,要么牺牲法官的健康,要么牺牲案件的质量。十堰法院共有干警935人,有审判资格的是631人,一线办案的法官是454人,去年案件数是44691件,茅箭法院人均结案时166件,张湾也是100多件,多数法官在超负荷劳动。
 
二是孤军奋战局面。长期以来形成一种思维惯性,认为只要是案件进入了法院,就是法院的事,其它部门躲之不及。实际上有些纠纷,党委政府解决不了的,法院是绝对解决不了的,但是现在的党政官员遇到问题后都是说“依法解决”,引导人民群众到法院来了,“依法解决”不等于“依法院解决”。
 
三是能力不足。我对十堰法官的总体评价是三低:学历层次低,真正的本科出生的只有22%,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是有18%;基层基础底,两个城区法院为案件数量所累,六个县级法院留不住人,进不了人,郧县法院进来10个大学生走了9个;争先创优意识低,十堰地处鄂西北边陲,与外界交往少,不爱学习,不钻研业务,与外界比起来差距较大。
 
法院现在面临三大纠结:一是案件受理的数量持续增加。十堰的案件数量在全省仅次于武汉、宜昌、襄阳,稳居第四。如果把宜昌、襄阳的减刑假释剔除以后,他们的案件数量比我们少,这是有点不正常的。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案数量从2008年到2013年增加了29.3%,最高法院这五年来增加了174%。
 
二是法院已成为“第二信访局”。无论哪级法院,特别是级别高的法院都有上访滞留人员。根据最高法院调研,法院现在可以说是“第一信访局”,信访量已经大于党委、政府的信访量。
 
三是法院已经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有的当事人采取拍照、录像、雇佣私家侦探等手段对待法院和法官,全国发生多起针对法官的暴力事件。
 
3、平衡与失衡。不管是原告的律师,还是被告的律师,他们代表的都是各自当事人的利益,必然会向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法律适用的主张,尽可能以自己的法律认知去影响法官对案件的法律认知。在诉讼中,一方利益的受保护必然导致另一方利益的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失衡的。这种状况很正常。现在对法官的监督为什么这么强烈?就是因为法官掌握的是对私权利的裁判,案件双方原被告一方得的多,另一方就少。所以我们的法官必须从案件的全盘加以考虑,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就要和律师的观点发生碰撞,在碰撞中取得双方理解。
 
律师不能平衡,只能失衡。假设以后发展的方向是律师也要承担社会责任,应该也要起到社会平衡器的作用,不能把矛盾越挑越大。
当前处理案件的难度和平衡利益关系的难度越来越大,其原因在于:
 
一是案件类型日益复杂,涉及民生案件增加,群体性诉讼增多,过去常见的是刑事案件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现在类型就很多了。这几类案件现在是比较难处理的:企业改制、破产涉及的劳资、社保问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涉农案件审理和执行难度问题;劳动争议引发的矛盾,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呈90%以上的速度增长,产业工人、农民工维权意识增强;非法集资引发的矛盾很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全国目前这类案件数量呈30%的比例增长。
 
二是当事人利益博弈的心理、争取利益最大化和胜诉的欲望强劲。现在当事人的维权意识和博弈心理太强了,所以说我们作为法官和律师在受理案件的时候,至少应该给当事人一个比较明了的说法,不要把他的欲望越调越高,不然你会在他的欲望烈火中得到永生。
三是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呈现张力。目前我们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缺失,法律规定得比较模糊,对法律的解释不一致,法官与法官不一致,法官与律师不一致,律师与当事人不一致,这就带来很大的隐患,造成社会对法律的不信任,导致我们目前处理案件的难度加大。
 
三、让我们携手走向法治的又一个春天
 
十八大以来,对法治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加大。十八大报告专门提到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大会一开,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大会专门提到“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一个月过三天的时间,2013年1月7日,习近平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一个很高的高度。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又召开了中共政治局进行了第四次专题学习,主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3月17日,李克强总理答记者问的时候,其开场白就有这样一段话:“我们将忠诚于宪法,忠实于人民,以民之所望为施政所向,把努力实现人民对未来生活的期盼作为神圣使命,以对法律敬畏、对人民敬重、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政府”。他把对法律的敬畏摆在对人民敬重之前,将法治提高到一个相当重要的地位。
 
律师和法官是推进和维护国家法治这架马车的“两个车轮”。把法官和律师丢掉了,不可能搞法治,法治进程不可能推进。在人类的法制史上,律师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从某种程度上说,律师对法治的进程推进作用高于法官,很多重大的法治进程都是律师做的贡献。比如孙志刚事件,导致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这次劳教制度的改革也有律师的功劳,很多律师对社会的贡献是不可泯灭的。比如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最大贡献之一应该说是对辩护制度的改动比较大,律师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有望得到缓解,这是一种文明进步。在法治的春天里,让我们这两个车轮并肩同行。
 
(根据张忠斌院长2013年4月20日给十堰市律师授课时文稿整理)
 
作者简介:
张忠斌,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刑法学博士,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中共党员,湖北松滋人。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上海同济大学、长江大学、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郧阳师专特聘教授。在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18年,历任副庭长、庭长、副院长等;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3年,历任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11年元月,调任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14年6月,调任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主要学术成果有:博士论文《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研究》已由知识出版社出版;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参与撰写了《刑事审判的价值取向》一书,填补了我国法学研究的空白,被多省、市法院选作法官培训教材;在《刑法论丛》、《法学评论》、《人民司法》、《光明日报》、《中国审判》、《人民法院报》等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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