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丰创立于1995年,是一家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汪少鹏主任应邀参加湖北省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培训班“控辩审学”四人谈
发布日期:2019/12/11

2019年12月10日18:30-21:30,“湖北省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培训班‘控辩审学’四人谈”在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举办,湖北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湖北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丰所”)主任汪少鹏应邀作为四人谈中的“辩”方嘉宾参与了此次会谈。受邀参加“四人谈”的其他三方嘉宾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法学博士杨志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法学博士赵慧,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何荣功。来自全省检察与法院系统的部分业务骨干、检察官学院部分师资人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等律所律师共200余人现场旁听与学习。

 

 

第一部分 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务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汪少鹏主任表示,立丰所律师一直积极参与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实践前沿工作。他认为,正确适用认罪认罚制度,首先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该制度的目的与初衷。在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过程中,毋容置疑,检察官起主导作用,但必须认识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本质上仍然是求刑权和建议权,不是最终裁决权。汪少鹏主任提出,要正确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必须处理好四个关系:第一,要处理好量刑建议权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认罪认罚选择权的关系;第二,要处理好量刑建议权与律师辩护权的关系;第三,要处理好量刑建议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第四,要处理好量刑建议权与受害人方异议权的关系。

 

 

第二部分 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务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在探讨“办理扫黑除恶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时,汪少鹏主任着重强调,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涉黑恶犯罪的三个主要特点,即“罪名构成的特殊性”、“涉黑恶犯罪罪名的多样性”、“财产处置的复杂性”。汪少鹏主任提出自己对司法机关办理扫黑除恶案件时的两点思考:一是,在惩治涉及公司犯罪时,要兼顾与维护经济发展之间二维价值的衡平;二是,任何涉黑恶案件,都要坚持法治原则,严格按照犯罪构成标准和证据标准,要尊重和保障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他指出,律师在办理涉黑恶案件中,依然存在执业权利受到限制的现象,希望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能够得到进一步改善。

 

 

第三部分 提问与回答环节

 

本环节的会谈,话题直击刑事诉讼新制度、刑事立法与刑法适用及刑事法治体系建设等热点问题。汪少鹏主任与其他会谈嘉宾一起逐一回应了学员提问。在最后的发言中,汪少鹏主任谈到了参加本次活动的感受:“控辩审学”的关系,如同中国法治建设这辆马车的四个轮子,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缺一不可。可以说,四方共同决定法治建设与发展的方向和速度,所以这种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互动交流非常有意义。今天的活动只是一个开始,希望今天的四方会谈形成一种长效稳定的机制与交流探讨的平台,继续把“四人谈”办下去,形成湖北法治建设与发展过程中一道靓丽的风景和一个著名的品牌。中国的刑事法治需要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刑事辩护制度。可以说,一支强大而专业的刑辩律师队伍,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律师兴,则法治兴;刑辩律师兴,则刑事法治兴。汪少鹏主任最后呼吁,希望湖北司法系统的法律同仁们多理解、尊重、支持、呵护刑事辩护律师,共同推动湖北法治的建设与发展。

 

 

撰稿:吴楚俏、聂义明

编辑:熊敏

审核:汪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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