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丰创立于1995年,是一家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为发挥以理论与实践研讨助推刑事司法改革的辩护职能,2023年5月27日,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西北政法大学企业合规研究院、西北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海南昇岛法商管理有限公司协办的“西北政法大学第四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暨首届南海刑事辩护论坛”在海南省三亚市国寿嘉园酒店成功举行。
会议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同步举行。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范九利,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理事长汪功新,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冯卫国,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刘仁琦等来自全国各地法学院校、律师协会、新闻媒体以及律师行业的200余名领导嘉宾、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出席了此次论坛。线上观摩与学习的法律同仁达8万余人次。
为体现对此次论坛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立丰武汉总所及立丰海口分所专门组成代表团参加本次研讨、观摩及有关会务工作。来自立丰武汉总所的律师代表包括:立丰所首席合伙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汪少鹏,党委书记、高级合伙人、律所主任刘勋,高级合伙人周宏力,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与合规风控研究院院长、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武汉分院院长陈亮,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与合规风控研究院副院长汪群,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聂义明,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程客彬,合伙人、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侯晓翔,合伙人吕军、李涛、何维笛,合伙人、刑事辩护与合规风控研究院秘书长戚萌,合伙人、刑事辩护与合规风控研究院副秘书长刘泽博、合伙人李九一等律师。立丰海口分所参会人员:海口分所主任陈哲、党支部书记王华俊二位律师及执行主任余德光。
此前的5月24日下午,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范九利一行莅临立丰海口分所调研与指导,与立丰海口分所律师亲切交流。汪少鹏、陈哲二位律师还参与了5月26日于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举行的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海口分院的成立仪式。
本次研讨会分为“主旨发言”、“刑事司法改革与刑事辩护新发展”、“刑事法律修正与刑事辩护新形态”、“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辩护新突破”四个单元。汪少鹏律师在“刑事司法改革与刑事辩护新发展”单元中作主题发言。
汪少鹏律师以《充分发挥专业与技巧,走出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辩护的困境》为主题进行发言。他指出,与其他刑事案件的辩护相比,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其一,辩护的专业性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名具有特殊性,除了所有刑事犯罪均具备的“主客观要件”外,还规定有“四个特征”,更有很多政策文件和近些年出台的多部司法解释,辩护律师要全部掌握具有一定难度。
其二,辩护的空间大。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不仅涉及到实体法,还涉及程序法,司法解释及刑事政策,不仅有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证据辩护并存,还有定罪辩护/量刑辩护/财产辩护的并存。
其三,辩护的风险大。涉黑涉恶案件具有“政策性”、“政治性”和“运动性”,导致辩护律师的风险很大。
汪少鹏律师指出,虽然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在实践中存在上述诸多挑战,但基于当前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及司法现状,辩护律师更应当主动适应与作为,通过不断提升辩护的专业性与技巧性,实现对涉黑恶案件对有效辩护。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努力:
一是,充分理解与把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构成的“四个特征”,把握其核心与实质,进行具体细致的分析。就非法控制特征而言,这是最难把握特征,但其实也是最“好”分析的特征。以“小贷公司涉黑”为例,其是否达到对某一行业或某一区域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可以通过“大数据”方式,对该行业或涉及区域的小贷公司情况进行量化分析。就行为特征而言,重点要剥离与黑罪性质无关的个罪。同时,要善于利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催收非法债务罪,将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或犯罪行为吸收到该罪中,以实现有利被告人量刑的结果。
二是,充分利用控方提供的证据。善于将控方用于指控被告人的证据,转化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方证据,“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三是,充分利用刑事司法判例。虽然我国不是适用判例法国家,但是最高法、最高检的判例以及由两高相关部门与人员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都对下级检察院、法院的办案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是,充分利用理论研究成果。辩护律师同样需要重视刑事理论的研究与学习,在理论中找到依据与支撑。辩护律师要善于将有影响与分量的理论研究成果提交给办案人员,以此影响其内心确信与判断。
五是,慎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辩护律师判断该证据是否属于核心的、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证据,不要贸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以免引发毫无意义的控辩、审辩冲突。而且要区分证据运用规则中“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和“予以排除”三种情形的处理方式,避免混淆适用。
六是,随着诉讼制度改革,及刑事司法的现代化发展,实践中已经出现辩护重心前移至审前,以及控辩协商的现象。因此,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重心应当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充分利用技巧与智慧,与控方进行充分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