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研究院于2020年12月20日正式成立,是湖北省律师行业首家研究院。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研究院负责组织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的学术研究、案例研讨、专业化建设、对外学术交流、学术成果推广及律师创新发展研究等。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研究院的成立,进一步推进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专业特色,为律所的创新驱动发展、技术驱动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新〈公司法〉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 ——立丰研究院第四期“立丰大讲堂”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4/06/17

2024年6月15日下午,由武汉市黄石商会(以下简称“黄石商会”)、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研究院(以下简称“立丰所研究院”)主办,武汉市黄石商会法律服务委员会、湖北立丰研究院建房研究中心承办的主题为《新〈公司法〉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的立丰所第四期“立丰大讲堂”,在立丰所18楼一号会议厅顺利举办。

 

 

中南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所所长雷兴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会法委会专家顾问徐亚文,黄石市人民政府驻武汉办事处、二级调研员黄开金,原湖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邱保明,商会监事长、法委会主任陈海斌,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立丰党委书记、主任刘勋,立丰研究院院长、立丰所战略发展咨询委员会主任张用江,还有黄石商会秘书处副秘书长陈星星、程军,法委会常务副主任曹剑刚,副主任占传德,副主任何新权,武汉地铁集团法务主任祁俊等主办、承办单位代表线下、线上共二百余人参加会议。

 

本次活动由湖北楚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黄石商会副会长吴俊国主持。

 

 

活动共分为四个单元。

 

第一单元:开幕式

 

 

立丰所党委书记、主任刘勋致辞欢迎。他首先代表立丰所向参加本次立丰大讲堂的各位学者和嘉宾表示诚挚的欢迎与感谢。他提到,立丰所与黄石商会有着长期合作关系,立丰所致力于为黄石商会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协助黄石商会企业开展合规建设,与黄石商会构建紧密的信息传递共享平台,为构建高质量的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刘勋主任表示,本次立丰大讲堂的举办旨在搭建交流和学习的平台,共同学习新《公司法》的各项规定,探讨新《公司法》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分享法律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最后刘勋主任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

 

第二单元:主题演讲

 

 

主题演讲人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所所长雷兴虎,分享主题为《新〈公司法〉亮点问题解读》。雷教授从四个方面对其中的修订亮点进行了重点梳理。

第一,关于新《公司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1. 新《公司法》修订的时代背景体现在五个方面:首先,在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公司法修订的政治任务;其次,在于顺应民法典时代的修法需求;再次,在于公司实践、司法实践及公司法与时俱进的客观要求;从次,在于人大代表、有关部门、企业界、专家学者对修法的呼吁;最后,在于公司法理论研究成果为修法提供了理论支撑。

2. 新《公司法》修订的动因与意义,在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在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在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产权保护,在于健全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3. 新《公司法》修订的具体过程,历经了五年时间、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四次审议。

4. 新《公司法》修订在性质定位上,是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后的六次修改中,对结构体例、具体条款都作出了系统性修改的,最为系统全面、整体性的修订。

5. 新《公司法》修订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立足国情与借鉴国际经验相结合;坚持处理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6. 新《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机制;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的责任;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7. 新《公司法》修订的基本特征,在于平衡了各方主体权益、创新了诸多重大制度、解决了不少争议问题、衔接了相关法律规定、借鉴了较多有益经验、统一了相关规范用语。

第二,关于公司决议的瑕疵效力制度

1. 新《公司法》将公司决议瑕疵效力形态,从原公司法采用的分为无效、可撤销的“二分法”,更改为由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决议不成立三种形态组成,正式引入了“三分法”,从而使得公司决议瑕疵效力制度更加精细化和科学化。

2. 新《公司法》中公司决议瑕疵效力的法律后果体现在第二十八条中,该条款第一款规定了公司决议被否定后对公司已办理的登记的影响,第二款规定了公司决议被否定后对已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影响。

3. 新《公司法》在决议无效、决议不成立、决议撤销之诉之间,从诉的性质、诉的适用前提、诉的适用情形、适格的原告、瑕疵程度、起诉期限、法律效果等方面来讲都存在不同。

第三,关于公司的独立人格与人格否认制度

1. 公司制度是人类社会的一项伟大发明,它赋予了公司以独立的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这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

2. 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新《公司法》沿用了纵向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新引入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旨在矫正控股股东与关联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因此吸收了九民会议纪要中的相关规定;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特别规定,在此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适用主体等方面进行了一定调整。

第四,关于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义务和责任

1.《公司法》从反面角度规定了不得任职董事、监事、高管的消极资格,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相对于此前公司法的规定而言变化不大,且相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必须被遵守。

2. 新《公司法》中董事、监事、高管的法定义务相对于此前公司法而言得到了增加,且具有了体系化、层级化的特征。其中遵法守章义务为具有基础性的首个层级义务,体现在新公司第一百七十九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为具有主干性的第二层级义务,体现在新公司第一百八十条;法定特别义务为具有辅助性的第三层级义务,体现在新公司第二百三十三条等。

3. 法定责任的多元化、严格化 新《公司法》中董事、监事、高管的法定责任有着多元化、严格化的特点,具体体现为在责任数量上多元、在责任后果上严格。从类型上,董事、监事、高管的法定责任体现为对公司的责任、对股东的责任、对第三人的责任,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董事、高管的连带责任等。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石商会法委会专家顾问徐亚文结合雷兴虎教授的主题演讲谈了自己的看法。首先,他认为雷教授的讲解非常解渴:新《公司法》的重大修改,对法律从业者、商事从业者、普通人而言,均有巨大的学习压力与必要,能够解决许多平常难以意识到的问题。其次,他认为雷教授的讲解非常解惑:从根植于我国的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理解现在的公司法制度,对于解决我国过去公司法领域的法律理论、法律实务、社会生活等方面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所带来的困惑,以及对于我们未来的法律学习和业务开展,将带来巨大帮助。最后,他认为雷教授的讲解非常解放思想:启发法律从业者应跳出《公司法》来学习《公司法》,在学习和运用《公司法》前首先了解中国的商业模式,了解新《公司法》与民法典、证券法、破产法、相应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等之间的衔接问题,明确新《公司法》与九民会议纪要、公司诉讼相关领域的指导性案例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且对将来从事商事法律服务的方式进行针对性调整。

 

 

原湖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邱保明律师从律师执业角度出发,谈到通过雷教授的分享,他对新《公司法》的认知有了新的感受,新《公司法》虽对现有的法律实践问题作出了解答与规定,但仍然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司法解释。他还指出,新《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很多企业而言,有很多需要考虑的因素,这对于从事公司相关领域业务的法务及律师而言有很多业务拓展的机会可以把握。

 

第三单元:专题分享

 

专题分享环节由四位律师进行分享,两位律师进行与谈,他们从新《公司法》对不同法律实务问题的影响等角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与解读,让与会人员对新《公司法》实务问题有了更为广泛的认识,引发了大家的思考。

 

 

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黄石商会法委会常务副主任曹剑刚律师分享主题为《新〈公司法〉下知识产权出资实务》,他从知识产权实缴出资的法律依据出发,对知识产权实缴出资的定义、比例、客体以及所具备的优势进行了介绍。他指出,知识产权实缴出资也具备合法性、时间性、地域性,以及公司运作上的风险。基于这些法律风险,出资前应做好尽调,确定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及权属稳定性,依法进行评估。最后他结合知识产权出资相关的典型案例,对知识产权出资可能存在的数种法律问题进行了点评与解析。

 

 

立丰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汪后新律师分享主题为《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失权制度及相关实务问题》。他谈到新《公司法》新增的重要制度——股东失权制度,与公司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一样,是公司法维护资本充实的两个重要制度,解决了此前执行过程中原除名制度面临的问题,构建了更加严谨的公司资本治理体系。关于股东失权制度,他指出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在条文内容上体现为失权条件、失权的催告程序,以及失权的处理方式和救济途径三个方面。接着讲解了公司适用股东失权制度应当注意的七点问题,分别体现为实质条件、前置程序、决议主体、生效形式、失权范围、救济途径、股权处理。最后他谈到失权股东的救济途径有两种,分别为直接起诉请求确认自身仍享有股权的确认之诉,以及间接通过撤销董事会决议的方式来恢复自身股权的形成之诉。另外,他就股东失权制度提出了三点问题,并谈了自己的见解,表示希望能够与与会人员共同探讨,得到指点。

 

 

立丰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操小虎结合曹剑刚律师和汪后新律师所分享的内容,围绕新《公司法》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进行补充,结合自身经验进行了与谈。他从我国《公司法》颁布以来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切入,谈到在当前全面实行资本认缴制的情况下,存在大量企业未实缴到位的情况。面临新《公司法》的实施,对于如何解决企业实缴出资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研究。关于股东的出资,他指出律师应回到实务层面,探讨新《公司法》实施后会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的诸多实务问题。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观筑律师事务所主任,黄石商会法委会副主任何新权律师分享主题为《金融机构视角下新〈公司法〉对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影响》。他认为新《公司法》对于中小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股东出资制度更加严格,表现为股东出资责任加重、明确要求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设置“5+3”逐步调整过渡期;二是公司治理要求更加规范,新《公司法》强化了决策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三是对中小企业影响较大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分为横向人格否认与纵向人格否认两方面。他还指出金融机构在面对中小企业融资时,从考量条件上将会增强对中小企业资本实力的核查,会强化对中小企业交易履行能力的要求,会严格对中小企业公司治理要求。

 

 

立丰所高级合伙人、研究院副院长,黄石商会法委会副主任占传德律师分享主题为《新〈公司法〉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新制度》,他从新《公司法》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角度,探究在新《公司法》中的新措施和新方法。对此他阐述了新《公司法》在六个方面的对债权人权益保护规定:一是确立了“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股东期限利益将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转让股权的,明确了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三是转让瑕疵股权,追加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的举证责任由“自证”转换到“举证责任倒置”;四是明确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的内涵,强化董监高的责任义务,为通过另案起诉方式扩大执行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五是新增法人人格横向否认制度,让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共同承担债务;六是简易注销程序注销公司,可以追加原公司所有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立丰所高级合伙人、研究院建房研究中心副主任凃勇律师进行与谈,他表示各位精彩的主题演讲和专题分享令其受益匪浅,并结合相关内容分享了自己的学习体会与疑惑。凃主任首先从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制度经历的三个阶段,即实缴制、完全认缴制与新推出的限期认缴制切入,谈到此次新《公司法》规定的限期认缴制虽改善了完全认缴制没有最低资本限制、没有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的限制的三个缺点,但同时也会引发新的纠纷。其次,凃主任提到新《公司法》的限期认缴制度与加速到期制度之间产生了新矛盾,他指出对于股权多人、多次转让的情况下如何界定责任、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责任没有时效限制等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再次,凃主任认为此次新《公司法》对于怠于行使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是否以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这一问题所产生的争议,仍然未能解决。最后,凃主任表示新《公司法》仍然有许多问题值得学习与讨论。

 

互动交流环节中,雷兴虎教授、张用江律师、夏雪律师等多名与会人员对于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关于出资义务瑕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提问与交流,并围绕司法实务进行了探讨与解答。

 

第四单元:会议总结

 

 

立丰研究院院长、战略发展咨询委员会主任张用江作了总结发言,他表示本次讨论会十分精彩,各位演讲嘉宾都奉献了自己对公司法新内容的理解,令大家受益匪浅,并对演讲嘉宾的分享表示了感谢。

 

张院长分别从主题演讲和专题分享两个环节,为各位参会人员梳理了九名演讲嘉宾的演讲内容及亮点,并分享了自己对新《公司法》的学习体会。

 

张院长提醒大家牢记我国《公司法》自颁布以来经历的六次修改中有四次修正以及两次修订,此次新《公司法》修订是其中最重大的一次修改,不仅增加和修改的条文比例超过85%,与原《公司法》相比形成了全新内容,更改变了原有的体例结构,因此提醒各位企业家及律师同仁面对《公司法》新问题时不应固守旧有观念,而应忠实勤勉地学习,避免因对《公司法》的错误理解给客户造成损失。

 

张院长指出,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激发了公司的创新活力,就相当于激活了市场,这也是本次修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此次研讨会仅是为了学习第六次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的一次尝试和开始。尽管此次研讨会的内容丰富、中外融通,具有创新精神。然而面对经过重大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大家仍然需要不断加强学习。

 

张院长最后提出,可以预见,最高法很快会针对新《公司法》公布司法解释。立丰研究院也将开展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以及《公司法》专题内容的新学习。他邀请在座的各位嘉宾届时莅临指导,并奉献对公司法的新的理解和真知灼见。

 

最后,湖北楚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黄石商会副会长吴俊国代表黄石商会对参与分享的两位教授、七位律师和参会的律师代表、会员代表、会务人员,以及本次大讲堂共同承办方、场地提供方立丰所表示了衷心感谢。至此,本期“立丰大讲堂”圆满结束。

 

撰稿:魏弘博

编辑:熊敏

审核:张用江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