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丰创立于1995年,是一家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立丰大讲堂”第十一期:《物权变动模式》
发布日期:2021/12/20

2021年12月17日下午,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丰所”)第十一期“立丰大讲堂”活动如期举行。

 

本次活动由湖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立丰所高级合伙人、战略咨询委员会委员、研究院名誉院长张用江律师作为主讲嘉宾,为大家带来了《物权变动模式》的主题分享。

 

高级合伙人、研究院院长占传德律师、研究院执行院长邱丹律师、监事会副主席邵华律师,刑辩研究中心副主任汪群律师、律所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梁浩律师、立丰所律师以及所外律师共计80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的学习。

 

本期活动由研究院院长占传德律师主持,他隆重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主讲嘉宾及大讲堂的内容,指出物权变动是律师实务中常见而又易于犯错的问题,深入学习研究的重要性,并以执业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同类案例引出此次讲座主题,大家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张用江律师开启此次讲座。

 

 

张用江律师首先指出物权变动是民商法中技术含量最高且最为精妙的专题。为确保与会律师能够深入理解物权变动规则,张用江律师精心挑选并介绍了五个案例,提炼了无效合同发生的物权变动是否有效?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要件如何把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所有权是否可以发生变动?民事调解书能否导致物权变动?有哪些非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等问题,参会的高天奇、张兴华、徐遵俊、王亚宇、左春华、杨新堂、喻曦、魏弘博、姚莹、邵华、汪群、占传德、梁浩、刑锦律师等先后依次发表了各自观点,展开了极其热烈的讨论。

 

 

接下来,张用江律师开始以物权变动为主题进行专题授课。张用江律师厘清了物权、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的原因及物权变动的三种立法模式;从法律行为概念的角度入手,解说其中最为重要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以及其中最为典型的代表——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概念、区别与适用;进而继续深入剖析应当如何理解物权行为无因性以及我国立法对此的态度;结合案例阐释何为善意取得,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目的,构成善意取得应当满足的构成要件,以及原《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法条变迁过程;讲解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例外规则,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中一般动产的一般变动规则、例外变动规则、特殊动产的变动规则,以及基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的法律依据和相应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张用江律师结合物权变动规则的理论渊源,详细阐述我国立法的演变,理论结合实际,把碎片化的知识系统化,让与会律师能够融汇贯通、豁然开朗!

 

 

活动最后,研究院院长、主持人占传德律师总结了此次讲座的三个特点,即讲课质量高、听众热情高、知识收获大,极大扩展了参会律师们对物权变动制度相关理论知识的掌握深度。律所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梁浩律师感慨于张用江律师具备深厚的文化底蕴,强调律师要在充实法律知识与法律体系的同时,在律师实务应以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为核心。最终,此次张用江律师的精彩分享使在场的每一位律师受益良多,活动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稿:魏弘博

摄影:吕彦

编辑:熊敏

审核:占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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