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丰创立于1995年,是一家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适用与辩护”暨“武汉律所6+N”刑事业务研讨会第五期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4/07/26

 

2024年7月25日14:30-18:00,由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丰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今天所”)、浙江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靖霖武汉所”)、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和信所”)、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泰和泰武汉所”)、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楚尚所”)主办,立丰研究院刑事辩护与合规风控研究中心承办的“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适用与辩护”暨“武汉律所6+N”第五期刑事业务研讨会,在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会议厅顺利举办。

 

立丰所党委书记、主任、湖北省律协副会长刘勋,立丰所战略咨询委员会主任、立丰研究院院长张用江等出席会议,立丰所高级合伙人、立丰研究院副院长汪群,立丰所合伙人,原任职武汉市工商局(现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职业能力特级专家,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徐楠,知识产权法法学硕士、立丰所专职律师李丽梅参加会议并作研讨发言。泰和泰武汉律所高级合伙人陈亮,中和信所一级合伙人雷刚,今天所一级合伙人、刑事部部长付成晨,靖霖武汉律所高级合伙人梅超,楚尚所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曾桥等主办单位代表及嘉宾共同参加此次研讨会议。

 

◆ 第一单元 ◆ 致欢迎词

 

 

研讨会第一单元由立丰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程客彬主持。

 

 

会议第一项,由立丰所党委书记、主任、湖北省律协副会长刘勋代表本次活动承办方致欢迎辞。刘勋主任对现场各位嘉宾莅临立丰所表示热烈欢迎,随后对本次研讨会的承办方立丰研究院刑事辩护与合规风控研究中心进行简要介绍。刘勋主任表示,“武汉律所6+N”是一个有价值的品牌,希望该品牌的影响力可以扩大到市内除6家主办单位之外的其他律所,并提出活动主办方可以充分运用法学院校学术资源和实务界专家资源,实现融合与交流,进一步扩大6+N的品牌影响力。

 

◆ 第二单元 ◆ 主题演讲

 

 

第二单元为本次研讨会的交流研讨环节,由立丰所事业合伙人、刑委会秘书长刘泽博主持。主持人对参加研讨的嘉宾进行简要介绍之后,研讨环节正式开始。

 

 

今天所一级合伙人、刑事部部长付成晨的发言主题为《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法律适用与辩护》。首先,付成晨从侵犯注册商标的认定标准、侵犯注册商标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情形等方面对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法律适用进行剖析。同时,他表示,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办理中需对相关罪名进行区分,包括罪与非罪的区别,与非法经营、诈骗罪的区别等。据此,付成晨律师总结出相关罪名的辩护中需关注犯罪对象、关注市场调研、区分商标共同性、查询注册商标是否在商标保护期内等辩护要点。

 

 

泰和泰武汉律所高级合伙人陈亮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重点问题》的主题研讨发言。陈亮律师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律规定本身进行剖析,引出本罪的重点为犯罪数额问题,包括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违法所得与销售金额的区别、是否应当扣除成本等。陈亮律师还指出,查明违法所得数额对于定罪量刑都具有关键作用,因此,在辩护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是否查明实际销售金额,其违法所得是否扣除必要成本,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辩护方案。

 

 

立丰所专职律师、知识产权法学硕士李丽梅发言主题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要点之“相同商标”的判断》。李丽梅律师首先将《商标法》中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表现与《刑法》第213条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和判断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其共性与个性。据此,李丽梅律师提出,在关于声音商标的相同判断中存在立法漏洞。对于商标是否相同进行判断时,可结合商品类别,并采用隔离观察或同一视域观察的方法进行。

 

 

立丰所高级合伙人、立丰研究院副院长汪群作《侵犯商标犯罪与商标侵权的认定差异》的主题发言。他首先介绍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法规,并认为驰名商标和知名商标享有更广泛的法律保护。其次,他介绍了两种侵犯商标的典型犯罪,即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最后,汪群律师详细阐明了一般商标侵权行为与侵犯商标犯罪的区别。刑事犯罪的认定要求更高的证据标准和证明方法,而民事侵权则相对宽松。商标犯罪可附带民事赔偿,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减少刑罚。此外,报告还提到,商标侵权纠纷可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解决,体现了我国商标立法的特色。

 

 

靖霖武汉律所高级合伙人梅超作《著作权犯罪司法实务与辩护》的主题发言。梅超律师结合自身近期主办的著作权刑事案件,着重围绕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犯罪进行介绍。他表示,从刑法角度来说,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方式主要是复制、演绎和信息网络传播,要注意与民事侵权的行为进行区分。对于此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办理,首先应当确定辩护方向,即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再从法律辩护与事实辩护的角度制定具体的辩护策略。梅超律师用四个案例将理论落到实际,介绍了他的三种辩护思路,即事实辩护、法律辩护和保护营商环境辩护。最后,他强调,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也需防止权利滥用,维护健康的市场环境。

 

 

中和信所一级合伙人雷刚的发言主题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适用与辩护》。首先,雷刚律师分析了中国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受理、审理及判决情况:虽知识产权案件逐年增长,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比较小,且案件多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审理期限较长,定罪率高。其次,雷刚律师还强调了商业秘密的三个核心要素: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并通过案例分析阐释了如何界定和辩护这些要素。同时雷刚律师还着重介绍了涉知识产权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和鉴定机构。此外,在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上,雷律师提出,民事和刑事案件应严格区分,民事判决不必然导致刑事判决有罪,而刑事判决有罪则民事必然侵权。他通过具体案例展示了如何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进行有效辩护,包括对司法鉴定的挑战、证据的质疑以及对商业秘密要素的辩护策略。

 

 

楚尚所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曾桥发言主题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民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曾律师强调,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情节严重性不能参照适用侵犯著作权罪和假冒专利罪的司法解释。此外还提出了定罪量刑的相关问题,例如不法获取商业秘密但未披露的行为是否应直接定为犯罪,轻度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是否被不当扩大为犯罪等。其次,曾律师还探讨了民事侵权中的抗辩理由在刑事辩护中的适用性,例如将个人信赖原则和反向工程辩护运用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辩护之中,指出在刑事案件中应考虑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的确定。最后,曾律师通过案例分析,强调了在处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时,需要先解决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民事权利的明确是刑事责任追究的前提。

 

 

立丰所合伙人,原任职武汉市工商局(现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职业能力特级专家,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徐楠作《有关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政与刑事衔接问题》的主题发言。徐律师分享了其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政与刑事衔接问题的理解。首先,徐律师介绍了知识产权案件行政移送的相关规定,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相应违法行为后,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案件移送,做好行政处罚与司法处罚中的衔接。其次,徐律师围绕知识产权案件的入罪标准以及法律适用,阐述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罪关于“同一商品、服务”的认定、“相同商标”的认定等司法实务问题的见解。再次,徐律师重点介绍了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刑衔接的立法背景、实务分享与适用反思。她指出,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正常移送的数量并不多,退回和没有移送的情况比较常见。最后,徐楠律师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行刑衔接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路径。

 

◆ 第三单元 ◆ 茶歇、交流

 

 

 

 ◆ 第四单元 ◆ 学术总结环节

 

 

学术总结单元由立丰所高级合伙人、党委副书记聂义明主持。

 

 

最后,由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战略咨询委员会主任、立丰研究院院长张用江做学术总结。张用江院长对研讨会共作六点总结:第一,对“武汉律所6+N”各主办方走进立丰所表示真挚感谢;第二,对于“武汉律所6+N”的研讨形式表示支持,希望该形式的研讨会可以长期延续下去;第三,对嘉宾的精彩发言进行总结和点评,各位发言人从行、民、刑的不同角度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进行深入剖析。第四,应特别注意知识产权案件有专门的三合一审判体制,就武汉市而言,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在江岸区办理,中院、高院分别设置了知识产权法庭;第五,张用江院长从自身办理的两起知识产权相关案件分享经验与体会,表示办理相关案件是一个不断学习新知识的过程;最后,张用江院长表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一个民族的创新能力,应当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质量。

 

至此,本次研讨会圆满结束。

 

撰稿:黄以

摄影:吕彦

编辑:明婧

审核:聂义明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