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丰创立于1995年,是一家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2020年10月31日,湖北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犯罪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武汉野战国防园多媒体中心隆重举行。省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湖北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丰所”)首席合伙人、主任汪少鹏应邀参会,并作为点评嘉宾发言。
本次年会由省犯罪学研究会主办、武汉市蔡甸区法学会承办、武汉野战国防园协办,研讨主题由三个单元组成,分别为“社会治安治理多元化思考”、“经济犯罪相关问题研究”和“社会治安治理中的热点问题研究”。来自湖北省法学会及各学科研究会、政法院校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实务部门、律师行业及特邀有关方面代表共200余人参加了年会与研讨活动。
省犯罪学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宗辉主持了开幕式。
武汉市蔡甸区区长郝胜勇,湖北省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王龙,湖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湖北警官学院党委书记、教授王丰年,湖北省监狱学会会长、省司法厅原一级巡视员、省监狱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蒋国平,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省犯罪学研究会顾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齐文远分别致辞。省犯罪学研究会顾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湖北省安全厅副厅级巡视员郭德华宣布一等奖名单。省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吴忠良宣布二等奖名单。省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胡向阳宣布三等奖名单。
湖北省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夏明权,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秋隆,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付志平,武汉市蔡甸区委常委、区公安分局局长李坚,武汉市蔡甸区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许俊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贾亚胜,省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立丰所首席合伙人、主任汪少鹏,省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董邦俊等领导参加会议,并在主席台就坐。
会议第二单元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贾亚胜主持,主题为“经济犯罪及相关问题研究”。
汪少鹏主任首先表示,本单元有“三好”:
一是主题选的“好”,切合实务热点;
二是发言内容“好”,充满真知灼见;
三是嘉宾结构“好”,涵盖检、法、律,而且以律师居多,可以说是律师的“主战场”。
汪少鹏主任随后就五位嘉宾发言分别作出点评:
关于环境污染行为的刑法规制
对该问题有三点认识:一是当前生态环境的破坏已经成为国际性问题,世界各国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都非常重视。习总书记强调“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过去我国发展经济没有重视环境保护,现在要来治理,有些问题不是民事法律可以调整的,必须上升到刑法的调整范围。二是“污染环境罪”是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司法实务人员及律师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国家规定”的内涵与外延,不能随意做扩大解释,避免使该罪沦为“口袋罪”。三是公诉机关有义务对行为人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进行举证,行为人不负有自证“未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
关于社会治理创新视野下金融犯罪的罪与罚
我们曾就此类犯罪作过专门调研,刑法中金融犯罪所涉及的罪名大多是针对民营企业,很少涉及到国有企业;即便涉及国有企业,实践中民营企业(家)触犯此类罪名的比例也是远高于国有企业。例如贷款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等。究其原因,我认为是国家的金融体制过度地保护了国有企业,对民企的保护不足,反过来却施以更多的刑法规制。因此我们国家在行政立法、金融立法时需要反思,既要追究犯罪以保障金融秩序的安全,又要注意不能抑制经济的发展,需要在惩治经济犯罪与维护经济发展二维价值之间寻求一个适当的平衡点。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与保护问题研究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相对较高,有的犯罪手段极为恶劣,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此,很多专家建议《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部分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以此起到规制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与此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也规定了“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双重保护”原则,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中的具体表现。而如何在保护未成年犯和保护社会安全与秩序的固有矛盾间取得平衡,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一个重大而又现实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与探讨。
关于经济犯罪中的电子数据问题研究
电子数据具有高技术性、无形性、易被篡改和被破坏性。“两高一部”及公安部对于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出台了详细的规定,但实践中很多侦查机关不按照此规定办理,公诉人及法官在庭审中不重视辩护律师对电子数据的质证意见,当然这也有辩护律师对电子数据质证不专业、不规范的问题。如何对于电子数据“有效质证”,应从电子数据的收集保管链条入手,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进行重点审查。此外,要厘清“不合法”证据的三种处理方式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即“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和“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例如当电子数据的“哈希值”变动或证据的收集、保管程序不合法,该证据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而非“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关于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犯罪与保护问题研究
对该问题有两点认识:一是民营经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构成,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但民营企业家的“生存环境”仍然堪忧,以至于有人称“民营企业家不是已经进了监狱,就是在走向监狱的路上”。二是涉及民企犯罪案件,应充分考虑企业犯罪的特点,在查办案件、打击犯罪的同时,兼顾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不能因此使企业承受法律之外的、不必要的损失。具体而言,对涉案公司财产慎用、少用“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性措施;针对涉案公司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避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提高司法效率,缩短办案时间等。很欣喜地看到近年来中央及司法高层发布了一系列涉及民企保护的政策文件及典型案例,这说明国家已经开始重视惩治经济犯罪和维护经济发展二维价值的衡平问题。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薇一同作出点评。
撰稿:戚萌
编辑:熊敏
审核:汪少鹏